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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纪言:《条例》解读②|从总则变化看《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时间:2024-05-17        大    中    小      来源:清廉山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二

从总则变化看《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晋纪言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此次修订是在2018年《条例》修订的基础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其中,《条例》总则部分共5章4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5条,修改26条。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可以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

贯彻落实新思想、新精神,将“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自觉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清醒。《条例》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这在总则部分体现得尤为明显,进一步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是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纪律建设,全面吸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和形势任务。二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等部署要求,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强化广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自觉,引导全党始终牢记为什么出发,永远保持理想信念和奋斗精神。

  此次修订《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转化为纪律要求,将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炼写入总体要求、细化落实到具体条文,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更加突出全面从严要求,持续释放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的任务要求。一是丰富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原则。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的总体规定,释放出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二是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细化纪律要求。在总则中主要表现为对违纪与纪律处分等章节的各项条款进行了具体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又如,在第十四条增写“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这明确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再如,新增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完善了多个违纪行为的影响期叠加计算规则。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就“从严”而言,纪律的本质特征就是严。此次修订《条例》,充分体现纪律特别是党纪处分的严肃性,给全体党员列出了一份更加详尽的“负面清单”,切实增强党纪的权威性、执行力。这些从严规定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确保纪律这条“红线”贯穿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彰显了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充分体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同向而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加强纪律建设不仅是管党治党的关键环节,而且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此次修订《条例》,更加强调纪法贯通、更好促进纪法衔接。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在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新增第二十八条,要求“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并通过相关条款落实落细具体要求。在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细化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比如参考刑事法律规则,新增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修改第四十三条对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予接收处理,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二者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此次修订《条例》,在基本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的总体要求,细化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贯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

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纪律既是戒尺也是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此次修订《条例》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二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与《条例》第五条相呼应,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等错误倾向。

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纪责任追究体系,总体上形成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既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也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总则是《条例》的基础部分,具有统领性。全省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党中央要求,准确把握总则修订的重点,带动对分则各项纪律的理解,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纪学习教育的扎实成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山西实践提供坚强纪律保障。